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劳动派遣等,即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
它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环节分离,形成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三方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
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进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如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同工同酬待遇、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内容作出了以下5项明确规定。
1明确保险福利、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2明确仅限三种岗位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对“三性”中的“辅助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明确不能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4明确工伤职业病责任主体
《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5明确遏制“假外包、真派遣”现象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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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一定要避免“空白合同”,擦亮眼睛看清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是谁,再下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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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与派遣工作有关的诸如“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也要完全了解以上这些信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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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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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合同的期限不能随意约定,必须为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员工应该在哪里加入工会?能否享受工会的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虽然是被派遣劳动者,但无论是在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在用工单位,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可直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
因此,劳动者向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工会或其上级工会反映自己的诉求,就可直接加入工会,并享受工会会员的福利。
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能提供哪些法律援助?
北京职工合法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如企业无故开除、辞退职工等引发的劳动争议或职工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时,可以申请工会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代理、代书和劳动争议调解服务。职工出现民事争议时,工会可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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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为北京市经济困难的职工提供免费打官司的服务,受理范围包括:劳动争议案件; 因工伤认定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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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为职工提供劳动争议,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等方面的免费代写文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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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为职工提供免费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职工可以向所在区工会组织申请调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