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可以很好的帮助企业解决用工成本,把技术低人员需求量大的工作外包出去,让劳务派遣员工来做,真正的技术工作留给自己的员工来做,但是劳务派遣实际上存在着很多风险性,劳务派遣合同签的好,能够减少,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但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吗?
案例
2007年12月30日,某公司(甲方)与某宾馆(乙方)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主要约定:
1、根据乙方需要,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乙方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2、合同期限为2年,自2007年12月30日至2009年12月29日止。
3、协议各方承认,本协议的目的包括:揭示乙方与劳务人员之间不具备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4、甲方在每月发放派遣员工工资后,应将当月打入劳务人员个人账户的工资银行回执单复印件及时交送乙方备份一份。
2009年8月31日,某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主要约定: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09年9月1日生效于2011年8月31日终止。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某宾馆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用工单位岗位要求标准。
3、甲方对乙方实行月工资制度,基本工资每月800元。
2009年9月1日,王某到某宾馆上班,岗位类别为电工。2009年9月18日,王某向某宾馆交纳信用履约金1000元。后双方产生纠纷,王某离开某宾馆,并再未回来上班。庭审中,王某称其是于2009年12月份被迫下岗之后,没有上班。某宾馆称王某于2009年11月24日后,在没有任何理由及请假的情况下脱岗。某宾馆提供其与某公司确认的劳务结算表,证明王某在某宾馆工作期间工资由某公司发放。
2016年4月,王某向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宾馆:
1、为其缴纳2009年-2015年养老保险金;
2、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退还押金1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
4、支付自2009年10月至2015年10月的双倍工资50000元。
2016年8月8日,仲裁委作出三劳人仲案字(2016)144号仲裁裁决,裁决:
1、某宾馆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押金1000元。
2、王某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起诉至该院要求解决。
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王某押金1000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点评
某公司与被告某宾馆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以及某公司与原告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本案中,某公司与某宾馆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王某与某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王某与某宾馆之间不存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故原告王某起诉要求某宾馆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自2009年至2016年的双倍工资120000元、支付竞业限制金5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王某要求某宾馆退还1000元押金,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