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管理问题。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一些企业利用雇佣临时工,税收难于监控等现状,虚列劳务用工发票现象非常严重。
企业雇佣临时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务费可以全额扣除,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从目前稽查案例情况看,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有些与经营相关又无法取得合法发票的费用是采用这种办法列支的。
3、劳务派遣行业违规抵扣应税收入问题较为突出。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4、劳务用工的养老保险费存在漏缴少缴现象。
规避养老保险费是大多数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表现在:用工企业宁愿选择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取得可以合法列支的劳务费发票,以达到规避社会养老保险,转嫁用工风险的目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