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发票和劳务派遣公司发票开具纳税问题 发票是企业的命根子,没发票可以说是寸步难行。实在没有发票了,怎么办?来个劳务发票啊! 为什么开劳务发票啊,有很多时候是不得以而为之。 一般都会出现以下很纠结头疼的情形:
1、请个兼职保洁员打扫一下卫生,不能让他去税务局开发票吧?
2、公司装修请几个民工来干几天,装修公司开票太贵,直接付款给工人,不能白条记账吧?
3、建筑公司到处是挂靠,几个包工头直接包了,他们很多不肯开票的,这时候估计公司开支都是无票的?
以上仅仅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缩影,但是这些费用开支,又确实难以取得合法支出凭证。 既然这么多的需求和缺口,必然就有提供这些套餐的组织了---劳务公司。
到底支付给个人的款项,怎么纳税呢?这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
这里面学问可能还不少。
1、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怎么来确定?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人与所得支付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 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 明确了,派遣单位公司的员工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接受劳务公司以收到的劳务费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如果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这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提到的,这样的工资支付方式是可以作为福利费基数的。
2、企业所得税处理 。用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这一条就需要企业作出抉择了:选择中介,就不能减少了很大的一笔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不选择中介,就有可能面临社保、个税等可能面临的风险。
增值税营改增之后,很多纳税人苦恼到底怎么开增值税发票?
A: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每月支付给劳务公司106万的劳务派遣费,劳务派遣公司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给用人单位开具发票的话,收到的发票是不含税价格100万,增值税6万。
B、劳务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 例子也是同上,支付劳务派遣公司106万,其中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03万,服务费3万。那么用人单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3/1.05*5%=0.14万元。
C、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 收到的发票是小规模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6/1.03*3%=3.087万元。
D: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 收到的发票是小规模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是0.14万元。
E: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其实很多分包的业务,其实可以不妨让他们去成立一家个体户之类的企业,这样他们可以给你开出正规发票来,这些个体户呢,麻雀小,很多地方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的,这样也可以解决他们上游没有进项的问题了!